各級政府為建立以人為本之安全用路環境,應完備道路交通設施、道路設計規範、道路養護與改善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檢核機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各級政府為建立以人為本之安全用路環境,應完備道路交通設施、道路設計規範、道路養護與改善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檢核機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立法理由一、道路交通環境事項,在中央由交通部、內政部主辦;經濟部、農業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辦理;在縣(市)由縣(市)政府辦理。 二、各級政府應建立以人為本交通環境,並完備安全道路交通環境,制(訂)定相關法規及管理措施,確保所有用路人之交通安全,並應優先投入相關經費辦理易肇事路段及相關主要危險因素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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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環境事項,在中央由交通部、內政部主辦;經濟部、農業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辦理;在縣(市)由縣(市)政府辦理。 二、各級政府應建立以人為本交通環境,並完備安全道路交通環境,制(訂)定相關法規及管理措施,確保所有用路人之交通安全,並應優先投入相關經費辦理易肇事路段及相關主要危險因素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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