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第 12 條
被遴選受刑人於提解前有不符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及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情形者,各監獄應檢具事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取消其當次遴選結果,並副知外役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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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被遴選受刑人於提解前有不符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及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情形者,各監獄應檢具事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取消其當次遴選結果,並副知外役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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