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 2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指下列物品: 一、地毯: (一)滿鋪地毯及方塊地毯。 (二)人工草皮。 (三)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門墊及地墊之地坪鋪設物。 二、窗簾:布質製窗簾,包括一般窗簾、直葉式與橫葉式百葉窗簾、捲簾(含折屏)、隔簾及線簾。 三、布幕:供舞臺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四、展示用廣告板(以下簡稱合板):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及舞臺道具用合板。 五、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指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防焰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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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