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 7 條
-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教職員員額編制,另定優於本準則之規定。
-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學校分布情形或學生人數多寡,視財政狀況及實際業務需要,於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下,就職員員額編制另定有關規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不受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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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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