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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 3 條

  1.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分校及其他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專責單位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及其他二級單位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包括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管理員等,不包括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七、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率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人員,得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定之教師或職員專任或兼學校衛生法營養師及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九、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但學生宿舍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或國民體育法任。 十、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一、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2. 國民小學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八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改聘代理教師、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十二人以下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其控留員額為二人以上者,至少半數員額應改聘代理教師。
  3. 前項學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
  4. 辦理實驗之學校,得視需要增置教師;其增置基準,由該管主管機關視實驗性質定之。
  5. 第一項第五款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學校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於十五年內逐年完成。完成前,由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教師兼任。
  6. 國民小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規定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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