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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 4 條

  1.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分校及其他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專責單位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副組長:各組及其他二級單位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單位及輔導專責單位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得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置二人;二十五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包括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家政教室管理員等,不包括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三十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人至十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七、圖書館專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得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定之教師或職員專任或兼任。 八、營養師及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九、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 十、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一、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2.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國民中學準用之。
  3. 第一項第五款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學校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於十二年內逐年完成。完成前,由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教師兼任。
  4. 國民中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規定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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