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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 4 條

  1. 1.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分校及其他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專責單位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副組長: (一)各組及其他二級單位,置組長一人,優先由職員專任或兼任,或由教師兼任。 (二)學校二十五班以上者,置副組長若干人,由教師兼任;其配置基準及人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置二人;二十五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包括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家政教室管理員等,不包括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三十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人至十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七、圖書館專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得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定之教師或職員專任或兼任。 八、營養師及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九、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 十、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一、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2. 2.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國民中學準用之。
  3. 3.第一項第五款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學校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於十二年內逐年完成。完成前,由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教師兼任。
  4. 4.國民中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規定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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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4條,關於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的編制規定如下: 1. 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2. 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其中除輔導室主任可由教師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3. 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可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若班級數達到61班以上,學生事務處及輔導室還可以共同置副組長一至三人,也可以由教師兼任。 4. 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2.2人,若班級數達到9班以上,還可以增置一位教師;若全校班級數未達到9班,則還可以另外增置一位教師。 5. 專任輔導教師:根據班級數的不同,配置方式如下: - 班級數15班以下:置一位專任輔導教師 - 班級數16班至30班:置二位專任輔導教師 - 班級數31班以上:以此類推配置 若現有教師人數不足以擔任專任輔導教師,則可以由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教師兼任。 這些規定是根據教育部所制定的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來進行規範的。該準則中也提及了其他教職員的編制方式,例如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圖書館專業人員、營養師及護理師或護士、住宿生輔導員、運動教練、人事及主計人員等。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學校教職員的配置合理,以及提供學生適當的教育與輔導服務。 參考資料: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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