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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5

  1. 1.醫療爭議調解會(以下稱調解會)申請醫療爭議評析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向受託法人提出。
  2. 2.前項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有缺漏時,受託法人應通知調解會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受託法人得不予受理。
  3. 3.第一項申請案件當事人,對於評析案件另有意見、新證據或文件、資料時,應由調解會提供受託法人。
  4. 4.受託法人辦理醫療爭議評析時,因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不齊致部分爭點難以提出評析意見時,得暫停審查,並通知調解會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受託法人得依現有病歷複製本、文件及資料評析。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法人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爭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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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醫療爭議調解會(以下稱調解會)申請醫療爭議評析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病歷複製本、相關文件及資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