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修氣候變遷調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應於調適行動方案及國家調適計畫核定後一年內,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公開之,且每四年至少檢討一次。
  2. 前項調適執行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推動組織與調適架構。 二、地方自然與社會經濟環境特性。 三、氣候變遷衝擊與影響。 四、氣候變遷風險評估。 五、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檢討 六、推動期程及經費編列。 七、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