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法規
-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3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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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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