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 7 條
- 1.醫療機構應設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小組,負責通報與分析事故發生之根本原因及提出改善方案。但九十九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為之。
- 2.前項小組,醫療機構應據事件需求,選派適當人員組成;並指定專人,負責處理通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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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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