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1.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協助疑似被害人之相關專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協助鑑別人員名冊所列人員。 二、受委託辦理被害人安置保護工作之民間團體人員。 三、從事社會福利、人權或婦女權益之民間團體所指派執行協助之人員。
- 2.司法警察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為請求,應優先向前項第一款協助鑑別人員名冊所列人員為之。
- 3.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必要時,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疑似被害人情緒不穩,無法或難以配合司法警察進行詢問。 二、疑似被害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無法為完全陳述。 三、疑似被害人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 四、其他經司法警察認定,應請求社工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
- 4.司法警察處理疑似人口販運案件,進行被害人之鑑別,發現涉及兒童及少年之性剝削案件者,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第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業名詞
- 人權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精神障礙名詞
- 心智缺陷名詞
- 少年名詞
- 人口販運名詞
- 性剝削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9 條條文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