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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17

  1. 1.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協助疑似被害人之相關專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協助鑑別人員名冊所列人員。 二、受委託辦理被害人安置保護工作之民間團體人員。 三、從事社會福利、人權或婦女權益之民間團體所指派執行協助之人員。
  2. 2.司法警察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為請求,應優先向前項第一款協助鑑別人員名冊所列人員為之。
  3. 3.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必要時,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疑似被害人情緒不穩,無法或難以配合司法警察進行詢問。 二、疑似被害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無法為完全陳述。 三、疑似被害人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 四、其他經司法警察認定,應請求社工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
  4. 4.司法警察處理疑似人口販運案件,進行被害人之鑑別,發現涉及兒童及少年之性剝削案件者,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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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協助疑似被害人之相關專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協助鑑別人員名冊所列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