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4

  1. 1.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人身安全保護,其提供之條件及方式如下: 一、首次進入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由司法警察機關(單位)護送之。 二、首次進入社區式安置服務處所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由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提供當之安全指導或措施。
  2. 2.為陪同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接受詢(訊)問之需要,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或受託之民間團體得請求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派員執行護送事宜;受請求之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人身安全保護,其提供之條件及方式如下: 一、首次進入機構式安置服務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