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第 14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安置服務,其提供之條件及方式如下: 一、由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依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之規定,提供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安置服務。 二、機關以委託民間團體方式設置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時,覈實支給民間團體安置費用,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七百元為限;半日者最高以新臺幣三百五十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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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法規
- 覈實名詞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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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