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第 15 條
- 1.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其他必要之協助如下: 一、協助接受安置服務之被害人申請居留、工作許可及補助金。 二、被害人無力支付居留許可規費或返回原籍國(地)機票費用者,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勞動主管機關補助之。 三、被害人因特殊情形有臨時住宿需要者,支付臨時住宿費,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二千元,至多補助二日;經各級主管機關或勞動主管機關評估,每日費用得提高至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 2.對於接受安置服務之疑似被害人,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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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條文
- 工作許可名詞
- 規費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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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