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第 12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福利服務資源之諮詢及轉介,由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或受託之民間團體定期聯繫被害人,評估其需要之福利服務資源,並轉介適當之機構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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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適名詞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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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