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第 11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其他必要之經濟補助,其提供之條件及方式如下: 一、接受安置服務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經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或受託之民間團體評估有經濟補助之必要者,得檢據申請支給經濟補助。 二、前款經濟補助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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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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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