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10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在外居住房屋租金補貼,其提供之條件及方式如下: 一、接受安置服務之被害人,經司法警察機關(單位)、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或受託之民間團體評估在外居住安全無虞,且有租金補貼之需求者,得檢據申請支給租金補貼及墊付押金。 二、前款租金補貼,每人每月最高補貼新臺幣五千元,並以補貼三個月為限,必要時,經各級主管機關或勞動主管機關評估,得延長補貼一個月。 三、第一款墊付押金,每人最高新臺幣一萬元;租賃關終止時,應予返還。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在外居住房屋租金補貼,其提供之條件及方式如下: 一、接受安置服務之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