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第 8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其提供之條件及方式如下: 一、接受安置服務之被害人經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或受託之民間團體評估確有接受心理輔導及諮詢之必要後,轉介至合適之醫療機構、心理諮商輔導機構或人員提供服務。 二、心理諮商輔導費用,由被害人依實際支出檢據申請,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每人最高補助十次。但情況特殊,經醫療機構、心理諮商輔導機構或人員評估確有特殊需要,並經各級主管機關或勞動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受所定補助次數上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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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適名詞
- 核名詞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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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