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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7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法律協助,其提供之條件及方式如下: 一、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或受託之民間團體應先協助接受安置服務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定有法律扶助項目之機構申請法律協助。 二、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依前款申請後,未獲法律協助者,經各級主管機關或勞動主管機關評估,覈實支給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律師費用,每案每審級最高新臺幣三萬元,並以第一審及第二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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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協助辦法第 7 條規定:「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法律協助,其提供之條件及方式如下: 一、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