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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10

  1. 1.審議會應於每年第三季召開會議。但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召開者,不在此限。
  2. 2.最低工資之審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審議未能達成共識者,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議決之。
  3. 3.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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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第 10 條規定:「審議會應於每年第三季召開會議。但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召開者,不在此限。最低工資之審議,應有委員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