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第 10 條
- 1.審議會應於每年第三季召開會議。但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召開者,不在此限。
- 2.最低工資之審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審議未能達成共識者,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議決之。
- 3.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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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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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