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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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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事機關得於軍事營區之重要處所開設衛哨所,並配置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
  2. 2.軍事機關得視安全維護需要,於軍事營區四周必要範圍內,裝置監視、警報系統或阻絕器材等有關安全防護設施。

立法沿革 1

(1121218 制定)

軍事機關得於軍事營區之重要處所開設衛哨所,並配置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   軍事機關得視安全維護需要,於軍事營區四周必要範圍內,裝置監視、警報系統或阻絕器材等有關安全防護設施。

立法理由一、為適切執行軍事營區安全管制,以維護軍事營區安全,於第一項定明軍事機關得於軍事營區之重要處所開設衛哨所,配置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   二、鑒於軍事營區幅員廣大,為輔助衛哨管制,有效阻絕滲透或侵入,以確保軍事營區安全,第二項定明於軍事營區四周必要範圍內,軍事機關得視安全維護需要,裝置監視、警報系統或阻絕器材等有關安全防護之輔助設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121218 制定)

一、為適切執行軍事營區安全管制,以維護軍事營區安全,於第一項定明軍事機關得於軍事營區之重要處所開設衛哨所,配置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   二、鑒於軍事營區幅員廣大,為輔助衛哨管制,有效阻絕滲透或侵入,以確保軍事營區安全,第二項定明於軍事營區四周必要範圍內,軍事機關得視安全維護需要,裝置監視、警報系統或阻絕器材等有關安全防護之輔助設施。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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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 4 條規定:「軍事機關得於軍事營區之重要處所開設衛哨所,並配置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軍事機關得視安全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