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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軍事營區安全勤務,由各級主官或其授權人員(以下簡稱指揮官)指揮實施,值勤軍官、士官督導衛哨兵執行。
  2. 前項人員於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時,得配備武器、器械或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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