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非
經軍事機關許可,不得於軍事營區或對其為下列行為: 一、進入軍事營區。 二、
攜帶
錄影、攝影器材、觀測器、槍砲、彈藥、刀械或其他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之物品。 三、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 四、其他經
主管機關
公告影響軍事營區安全之行為。
前項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許可條件、
廢止
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