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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 24 條
軍事機關派駐或駐紮於軍事營區以外處所執行警戒、管制或其他直接或間接助於維護該處所安全之必要勤務之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執行勤務準用第十條至第十六條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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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派駐或駐紮於軍事營區以外處所執行警戒、管制或其他直接或間接助於維護該處所安全之必要勤務之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執行勤務準用第十條至第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