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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議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2.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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