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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管理中心業務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審議會業務。
  2. 審議會幕僚作業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人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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