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影響重大公益之情事,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將土地爭議案件提請審議會決議。
  2. 第三條至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第1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