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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議會決議准予使用土地時,應於決議中記載准予使用土地之期間、範圍、礦權者應給付之對價等相關事項後,由主管機關通知礦業權者、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公有土地之他項權利人或其他相關機關或人員。
  2. 前項決議事項,應於決議後三十日內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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