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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議會審議申請准予使用土地時,得指定期日勘查申請准予使用之土地,並通知礦權者、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公有土地之他項權利人或其他相關機關或人員。
  2. 礦業權者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期日到場協助導往勘查,並為相關之說明及答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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