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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軍醫局為管理機關,國防醫學院(以下簡稱學校)為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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