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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基金及各項自籌收入之執行,應以有賸餘或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實際執行有短絀者,學校應擬訂開源節流計畫,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2. 前項開源節流計畫,應包括提升學校各項自籌收入之具體措施與資本支出及人事費等各項支出之必要性檢討。
  3. 經費委員會應將第一項開源節流計畫之執行情形,納入年度稽核計畫,定期追蹤其改善成效,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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