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費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發現本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及提供意見,作成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
  2. 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應定期追蹤前項缺失或異常事項至改善為止。
  3. 第一項年度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於向校務會議報告後,至少保存五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