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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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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
稽
核
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發現本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應據實
揭露
及提供意見,作成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
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應定期追蹤前項缺失或異常事項至改善為止。
第一項年度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於向校務會議報告後,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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