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28 條
- 1.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發現本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及提供意見,作成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
- 2.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應定期追蹤前項缺失或異常事項至改善為止。
- 3.第一項年度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於向校務會議報告後,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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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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