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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27

  1. 1.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缺失或異常事項,指下列情事: 一、本基金之執行不符合相關法令或學校規章。 二、本基金之執行未達績效目標。 三、本基金之相關作程序未能發揮其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 四、年度決算實質短絀。 五、賸餘或可用資金有異常減少。 六、開源節流計畫之執行未具成效。 七、其他缺失或異常事項。
  2. 2.前項第四款所稱年度決算實質短絀,指學校年度收支餘絀排除國庫撥款購置資產所提列之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後,仍為短絀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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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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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27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缺失或異常事項,指下列情事: 一、本基金之執行不符合相關法令或學校規章。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