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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缺失或異常事項,指下列情事: 一、本基金之執行不符合相關法令或學校規章。 二、本基金之執行未達績效目標。 三、本基金之相關作程序未能發揮其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 四、年度決算實質短絀。 五、賸餘或可用資金有異常減少。 六、開源節流計畫之執行未具成效。 七、其他缺失或異常事項。
  2. 前項第四款所稱年度決算實質短絀,指學校年度收支餘絀排除國庫撥款購置資產所提列之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後,仍為短絀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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