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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26

  1. 1.經費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本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故意隱匿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怠於行使職權,致稽核效能不彰。 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2. 2.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校長應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懲處、解聘或調整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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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誠實信用原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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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26 條規定:「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本基金之執行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