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經費
稽
核
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應本
誠實信用原則
,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本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
故意
隱匿或作不實、不當之
揭露
。 二、怠於行使職權,致稽核效能不彰。 三、其他違反
法令
之行為。
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院長應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
懲處
、解聘或調整職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