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25 條
- 1.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應獨立超然。
- 2.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時,除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外,對於以前曾服務之單位或執行之業務,於三年內進行稽核作業者,亦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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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名詞
- 核名詞
- 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
- 業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條文
- 行政程序法 第 3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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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