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16 條
- 1.本基金之資金,得與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或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
- 2.本基金依前項規定提供融通之資金,以未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及其他自籌收入為限。
回 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