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17 條
- 1.學校為辦理第十五條第一項投資事宜,應組成投資管理小組,擬訂年度投資規劃與執行各項投資評量及決策,並定期將投資效益報告管理委員會。
- 2.前項投資管理小組應隨時注意投資效益,必要時,得修正投資規劃內容,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 3.第一項投資規劃及效益,應納入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財務規劃報告書及本基金績效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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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15 條條文
- 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32 條條文
- 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3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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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