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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儲槽定期檢查之外部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 一、槽頂: (一)頂板厚度: 1.有穿孔現象。 2.大面積腐蝕,其平均剩餘厚度不足二點三毫米。但為鋁合金材質者,其平均剩餘厚度不足一點二毫米。 (二)無閥通氣管: 1.內部有表面腐蝕、厚度減薄或阻塞。 2.網罩有銹蝕或阻塞。 (三)大氣閥通氣管: 1.操作鏈條有斷折不全或無法拉動卡死之情形。 2.相關配置及連桿有銹蝕。 3.進出口閥及閥座有銹蝕、表面黏膠或閥座積污。 4.通風艙及閥內部有表面銹蝕或黏膠物質。 5.網罩有阻塞。 6.外部有腐蝕、裂損或裂縫。 二、槽壁: (一)壁板厚度: 1.腐蝕或點蝕剩餘厚度未達設計厚度二分之一。 2.縱向垂直大面積腐蝕剩餘厚度不足下列計算公式所得之值: t=【2.6D(H-1)G】/SE t :剩餘最小厚度(單位:英吋) D :儲槽直徑(單位:英尺) H :槽底至最高液位高度(單位:英尺) G :內容物比重 S :槽壁板最大允許應力(單位:磅/英吋) E :焊道接合效率 (二)連接儲槽之主閥、安全閥、釋壓閥及排水閥等各式閥類:有阻塞或滲漏。 (三)儲槽外部撓性管:有過度彎曲、滲漏或銹蝕。 三、槽底板(儲槽基礎):有位移、沉陷、積水或龜裂。 四、接地(接地線):有脫落、銹蝕或電阻量測超過十歐姆。
  2. 儲槽定期檢查之內部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 一、頂板厚度: (一)有穿孔現象。 (二)大面積腐蝕,其平均剩餘厚度不足二點三毫米。但為鋁合金材質者,其平均剩餘厚度不足一點二毫米。 二、槽底板: (一)底板厚度: 1.變形嚴重經研判有導致破裂之虞者。 2.底板基礎無圍堵及偵測底板滲漏設施者,剩餘最小厚度不足二點五四毫米。 3.底板基礎有圍堵及偵測底板滲漏設施者,或塗有重塗裝者,剩餘最小厚度不足一點二七毫米。 (二)凸出或凹陷處:深(高)度(單位:英吋)大於內切圓半徑(單位:英尺)之零點三七倍之乘積值。 (三)焊道:壁板對底板之焊道有腐蝕或洩漏。 三、槽壁: (一)壁板厚度: 1.腐蝕或點蝕剩餘厚度未達設計厚度二分之一。 2.直徑二十公分範圍內,數個垂直腐蝕之縱向合計長度於五公分以上者,腐蝕剩餘厚度不足下列計算公式所得之值: t1=【2.6D(H-1)G】/SE t1:剩餘最小厚度(單位:英吋) D :儲槽直徑(單位:英尺) H :槽底至最高液位高度(單位:英尺) G :內容物比重 S :槽壁板最大允許應力(單位:磅/英吋) E :焊道接合效率 (二)焊道:有不正常腐蝕。 (三)底環板上凸下陷:牆板有不正常變形。 四、進出管槽內閥:作動及密合情況不正常。 五、儲槽內部撓性管:有過度彎曲、滲漏或銹蝕。
  3. 儲槽經前二項檢查不合格者,其管理權人應予改善或停止使用;並於改善完成後,通知專機構複檢及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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