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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18

  1. 1.雇主應自接獲性騷擾申訴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2. 2.雇主未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申訴人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3. 3.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者,受僱者或求職者得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4. 4.性騷擾申訴事件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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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 18 條規定:「雇主應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雇主未處理或不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