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3 條
本院應依原機關改制前之職稱及改制後等級相當之職稱,訂定職務對照表,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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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院應依原機關改制前之職稱及改制後等級相當之職稱,訂定職務對照表,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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