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12.18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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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以下簡稱原機關)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之人員於改制之日隨同移轉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之繼續任用人員(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為範圍。
- 繼續任用人員於本院成立時擔任之職務,應與改制前所任原機關之職務等級相當。
- 為應業務需要,本院主管、副主管職務得由具相當等級之繼續任用人員兼任之。
本院應依原機關改制前之職稱及改制後等級相當之職稱,訂定職務對照表,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繼續任用人員,得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加入監督機關之公務人員協會。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12.1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