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9 條
繼續任用人員,得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加入監督機關之公務人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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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繼續任用人員,得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加入監督機關之公務人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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