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1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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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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