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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4

  1. 1.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或轉任,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院應就繼續任用人員改制前原用之組織法規,依職務高低、性質及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 二、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出缺時,應依前款所定陞遷序列表,由具任用資格之繼續任用人員逐級辦理陞遷。 三、繼續任用人員轉任本院職務者,改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2. 2.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由本院核定並先派代理後,送請監督機關依送審程序轉送銓敘審定
  3. 3.繼續任用人員依第一項第三款轉任本院職務前,其轉任前之任職年資,得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原職務之退休、資遣、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依其意願保留年資,再依其適用之退撫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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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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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 資遣名詞
  • 退撫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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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或轉任,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院應就繼續任用人員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依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