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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3

  1. 1.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以本部部長為主任委員,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部長就下列各款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部有關單位(機關)正副主管(首長)或簡任層級人員。 二、其他有關機關代表。 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2. 2.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前項第三款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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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以本部部長為主任委員,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部長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