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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以本部部長為主任委員,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部長就下列各款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部有關單位(機關)正副主管(首長)或簡任層級人員。 二、其他有關機關代表。 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2. 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前項第三款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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