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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執照費,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2. 執業執照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執照費,連同原執業執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3. 依前二項規定補發或換發之執業執照,其有效期間至原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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