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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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業名詞
-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正本名詞
- 駁回名詞
- 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9 條條文
-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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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