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2 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設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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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設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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