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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以本部部長為主任委員,次長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本部務主管及副主管。 二、本部矯正署署長、副署長、業務單位主管及少年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 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四、民間相關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及實務工作者。
  2. 前項委員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其中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之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3.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部長就本部或矯正署現有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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