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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其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2.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聘(派)兼之,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委員出缺所遺任期不滿三個月時,得不予補聘(派)繼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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