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其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聘(派)兼之,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委員出缺所遺任期不滿三個月時,得不予補聘(派)繼任委員。

90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67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